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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09年元旦放假安排如下: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3日放假,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祝大家节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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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全体同事祝十二月份出生的同仁,骆念国、王光平、王俊、杨帆生日快乐!愿所有的快乐、所有的幸福、所有的温馨、所有的好运都永远围绕在你们的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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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
 老张 留言时间  2008-12-28
留言主题:
 保险赔偿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留言内容:
我因意外事故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金1万元,我老婆说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律师保险金到底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呀? 谢谢
卢强律师 回复:
保险是一种投资,这是人所共识,而且所交保费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的。因此夫妻一方因保险所得的收益自然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留言人:
 烦恼人 留言时间  2008-12-17
留言主题:
 朋友借车出事怎么办??
留言内容:
我的一位好朋友找我借汽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重伤。因我的朋友经济条件有限,对方在我朋友尽力赔偿了2万元和保险款以后,对剩下的部分要求我进行赔偿,理由是我是汽车的所有权人,车主是我。否则的话,他就到法院起诉我。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赔偿吗??
郑波 律师 回复:
车辆出借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出借行为中出借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出借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出借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是出借车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如制动性能不良; 二是出借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的,如出借无证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报废车辆; 三是将车辆出借给无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没有尽到对借用人驾驶资格审慎的审查义务,如借给无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借车型不符; 四是将车辆借给虽有驾驶证但不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人如有证却醉酒人员; 除此以外,出借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或过错按份赔偿责任。

留言人:
 萧萧 留言时间  2008-11-29
留言主题:
 医疗事故中胎儿赔偿主题问题
留言内容:
2008年11月12日,我的朋友在一家私立医院准备治疗不育症,因为结婚几年没有生育,到这家医院后,医生没有严格检查,就开药治炎症,但在治疗时检查已经受孕5天, 医生因为开了对胎儿健康不利的药,就要求患者签治疗前、治疗中、治疗后受孕责任自负,我的朋友不知道受孕了,就签字了,现在去大医院检查,专家都说不能要胎儿了,我去交涉,该医院同意赔几千元,我朋友不同意,现想起诉,我想请教贵所律师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我们可不可以起诉医院,医生辞职了? 2、起诉能得到哪些赔偿? 3、胎儿是不是赔偿主体?(因胎儿不能要了)。
李战军律师 回复:
1、可以起诉医院,医生履行的是职务行为。 2、如是经鉴定属医疗事故,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赔偿项目主张。如不构成医疗事故,而通过司法鉴定,能证明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则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项目予以赔偿。 3、胎儿不是民事赔偿的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以有无权利能力为判断标准。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传统理论不承认未出生的胎儿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应以胎儿的母亲作为赔偿主体起诉。 4、如有需要可持相关材料来本所详谈。

留言人:
 王代华 留言时间  2008-11-29
留言主题:
 霸王条款
留言内容:
我在城区买了商品房,正在装修中。我需要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但物业不让安装,说根据《装修装饰协议》条款:为了维护建筑物外观品质,业主不得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我认为太阳能作为国家大力提倡使用的清洁环保能源,理应全面使用。而物业却依照所谓的约定来限制我们。况且,这个协议当初也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我们没有注意看这个苛刻条款,否则,也不会签字的。 请问:物业强行要我们不得安装太阳能的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
熊华 回复:
《装修装饰协议》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按照物业行业规程,开发商和其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需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区域内的共有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及维护均有约定。所以,保持建筑物外观形象及维护物业区域的品质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而屋顶部分属于业主共有部位,物业公司有权进行管理。 再说,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以后,管线将从建筑物外墙面穿越,从感官上也会影响建筑物的外观品质,所以,物业是可以通过约定来限制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 另外,从公平角度上讲,一栋建筑物的业主一般有数十户,而屋顶能够安装太阳能的位置是极其有限的,在共有部位如果允许极少数业主安装而绝大多数业主无法安装的话,对那些不能安装的业主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协议经过双方签字以后,就具备法律效力,除非存在法定的协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因此业主不能以自己没有认真看协议条款和物业没有特别强调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留言人:
 小周 留言时间  2008-11-24
留言主题:
 请问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该谁负责?
留言内容:
我家住五楼,近几天楼上污水漏到我家橱房里来了,我为此请人来维修,拆开扣板后发现是污水顺着主水管外沿漏到我家来的,维修师付说是楼上主水管破裂,但具体是在哪一段主水管破裂不好说,因为楼上有三户人家,都已经装修,主水管被包在装修的混凝土中,为此,我也只采取了保守的堵漏的方式,暂时堵住了漏到我家来的污水。 就维修费用的问题,我去找六楼的住户协商,要求他们承担费用,但六楼住户拒不承担,理由是因为是主水管破裂,并不是他一家在用,说主水管是公共设施,不该他出钱。 而我采取的暂时堵漏的解决方式,也不一定能起到根治的作用,如果再次维修,费用可能更高,我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应该由哪一家来承担这个费用?是否是楼上几家分担?
卢强律师 回复:
首先你要查清主水管破裂原因,如果是使用不当或装修不当造成损坏,则由事主承担维修责任。 如果是正常老化或损坏,则依以下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如果你所在的房屋在销售时依照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你们可以申请从物业维修基金中支出这部分维修费用.你们所在房屋是否有物业维修基金,以及如果有又该如何支取使用等相关问题,你们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和办理. 如果你们所在房屋没有维修基金,这部分维修费用则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所有业主一起出资维修。你可以先找涉及的业主协商,如果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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