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八三年严打斗争的得与失
1、关于严打的指导思想:就是为了实现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稳定的的政治和社会治安环境,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群众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勇气和信心。这本身没有什么不妥。但是,严打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明显沿袭了古代“治乱邦,用重典;治安邦,用轻典”的刑罚思想。
另一方面,同建国初期,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打击第一次犯罪高峰,“坚决无情地镇压反革命”一样,将打击犯罪完全等同于政治任务和阶级专政,这不仅与现代刑事司法原则相悖,甚至突破了严打思想体系中依法从重从快的观点。
2、关于严打的模式:
尽管党中央已经明确宣布不搞运动了,但严打的指导思想,决定了八三年的严打斗争,必然采取“运动式执法”的模式。实际上严打斗争采取的行政领导下的军事行动,就是典型的“运动式执法”,它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就是:(1)党政部门全面参与,拉网式的人海战术,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在一起,更多地体现了人治而非法治;(2)地方党政部门负责人亲自领导严打斗争,检察院的独立检察权、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往往被行政命令取代,难免造成司法人员在办案时一会依政策一会依法律的局面,使得严打偏离法治方向;(3)严打之前,案件堆积如山,犯罪得不到及时打击,普通群众深受犯罪之害。严打期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处理,难免处理过重。对受害人和被告人都失之公允。
3、关于严打的程序和实体内容:
程序方面的“从快”,应该是在刑事诉讼法范围内的执法活动。但是,严打的指导思想和模式,导致了八三年的严打,在程序方面出现了较大的问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的上诉期改为三日。在生死攸关的案件面前,上诉权形成摆设,与依法治国的原则相冲突;(2)严打第一战役,停止了刑事辩护,法律程序被草菅以待,人权被蔑视,这不仅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悲哀,更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原则相悖,无异于破坏了法治的基础。
实体方面的“从重”,应该是在刑法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打击的重点,应该是严重犯罪活动。但是,严打的指导思想和模式,造成了八三年的严打在实体面出现了两大问题:(1)在严打斗争中,虽然对严重刑事犯罪采取了从重打击,但是打击面太宽,对于一般犯罪也采取了从重处罚的措施,背离了建国以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2)严打实践中死刑适用过多的倾向,违背了建国以来毛泽东主席强调的“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巨大,甚至得不偿失。
4、关于严打的总体效果:
据权威资料披露,1983年开展的为期三年的严打斗争,使一大批久拖未决的大案要案得以解决,使刑事犯罪快速上升的形势得到了控制,社会治安混乱的局面被迅速扭转,极大地震摄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然而,1983年“严打”后,刑事发案下降的局面只维持了两年,1986年就开始持续上升。1996年,不得不再次进行全国性的集中“严打”。1996年第二次“严打”后,1997年刑事案件下降,但1998年以后又大幅度回升,直到2000年底又开展第三次“严打”。 至今仍然跳不出刑事发案率又出现反弹的怪圈。
从1983年至今,20多年严打斗争的历程说明,严打可以给社会带来暂时性的稳定,至今没有解决社会长治久安的问题。从总体效果上讲,严打斗争不尽人意,声望下降。期望在两三年内,通过几个战役,迅速扭转社会治安混乱、被动局面的目的无法实现。
究其根本原因,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才开始依法制国(注意:当时的提法是依法制国,还不是依法治国),法治的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尽管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积累了从游击战到大兵团作战的武装斗争经验,在新中国建立后,积累了运动治国的经验,但是缺乏依法治国的经验。对从未遇到过的日趋恶化的治安形势估计不足,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需要探索、积累,付出代价。
六、我们国家当今的严打刑事司法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体制转型时期,带来了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各种社会矛盾明显暴露,呈现出多元化,在法律越来越完备的情况下,社会犯罪率,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呈现出向组织化、技术化、智能化发展的趋势,形成了犯罪学研究专家们所谓第五次犯罪高峰。其时间持续之长,案件上升幅度之大,犯罪类型、手段之繁之多,危害之严重,都是前几次犯罪高峰所不可比拟的。
近几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提供的数据表明: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已经突破70万件。2008年3月,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全年刑事案件已经激增到400多万起。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面对犯罪高峰,都会实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通常是指国家实施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方略,和国家的刑事法律紧密相关。在一定意义上,它指导着刑事法律。应该肯定,经过二十多年的严打斗争,党和国家积累了经验,不断发现问题,逐步将严打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按照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按照全国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内容,我国现阶段奉行的主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三个基本刑事司法政策之间,既有联系,又有侧重点。
作为基本刑事司法政策之一的严打政策,必须有完整的思想体系和若干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经过长达二十余年的摸索,目前的严打政策,又有如下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
1、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严打相结合的方略。1992年中共十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社会长期稳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写入了党章的总纲。
2、坚持“依法从重从快”、“适度组织集中打击行动”的具体刑事司法政策,在不同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打击斗争。二十五年来(除1985年外),公安机关每年都组织“严打”战役或者“严打”专项斗争。区域性“严打”则至数百次之多,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坚持正确处理“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三个基本刑事司法政策之间的一脉相承关系,将“轻轻重重”和“抓大放小”作为长期的刑事政策。
20世纪后半期,以美国为代表,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轻轻重重”的刑事司法政策两极化趋势。近几年,我国有学者提出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抓大放小”的现代刑事司法政策(注:与中国传统社会三大司法政策之一的“抓大放小、重刑轻民”不同)。二者内容大致相同:即实行两极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对轻罪实行更轻缓的处理。对重罪进行更严厉的打击,轻重之间适时进行适当调整。
1983年的严打斗争和刑事司法政策,具有很强的时代性、阶段性和中国特色,已经逐渐成为历史。回顾与思考,谈谈一己之见,也是为了国家严打刑事司法政策乃至刑事法律的日臻完善。
2008年3月29日